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推举的若干法令问题的定见
一、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乡村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详细份额怎么样确认?
答:推举法第十一条规则:“直辖市、市、市辖区的乡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详细份额怎么确认,法令没有规则,主张参照推举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按乡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能够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的准则确认,但应大于一比一。
二、回内地省亲、旅行或许短期作业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否参与县、乡人大代表的推举?
答:推举法第六条规则:“侨居国外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公民代表大会代表推举期间在国内的,能参与客籍地或许出国前居住地的推举。”主张参照这一规则,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县、乡人大代表推举期间,回内地省亲、旅行或许短期作业的,能参与客籍地或许迁居港澳、台湾前居住地或许现在作业地的推举。
四、选民10人以上别离引荐同一人为代表提名人,可是没有联名,是不是能够列入代表提名人名单?
答:选民10人以上别离提名同一人为代表提名人的,有必要联名提出,才干列入代表提名人名单。
五、各政党、公民团体联合或许独自引荐的代表提名人,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引荐的代表提名人,以多少名为限?
答:各政党、公民团体联合和独自引荐的代表提名人名额,每一选民同其他选民联名引荐的代表提名人名额,主张能够少于或许等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可是不得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六、提名的代表提名人较多,通过重复酝酿、洽谈,最终采纳什么方法确认正式代表提名人?
答:能选用寻求定见的方法,也能选用举手或许投票的方法,然后依据较大都选民的定见确认正式提名人。详细做法可由县或许乡的推举委员会寻求选民定见后决议。
七、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推举中,第一次投票推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另行推举缺乏的名额时,提名人的差额份额怎么确认?
答:另行推举缺乏的名额时,差额份额仍应依照推举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由选民直接推举的代表提名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的规则履行。
八、取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提名人名额超越应选代表的名额,因得票数持平不能确认中选人,从头投票中都未取得过半数选票时,可否以得票多的中选?
九、第一次投票推举没有选足应选名额,未中选的人中不是提名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使选人得票数,另行推举缺乏的名额时应否将其列入提名人名单?
答:依据推举法第二十八条关于依据较大都选民的定见确认正式代表提名人名单的精力,另行推举缺乏的名额时,未中选的人中不是提名人的选民得票数多于提名人得票数的,应当相同依照第一次投票推举中得票多少次序确认正式代表提名人名单。
十、推举成果由推举委员会确认有用后,发现中选代表有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推举委员会可否宣告他的中选无效?
答:依照法令规则中选的代表发现有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是否应予免除,应由原选区选民依照法定程序决议,推举委员会不能宣告他的中选无效。
十一、已中选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又被提名为县公民政府领导人员、县公民法院院长或许县公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人的,是否有必要先辞去职务,仍是中选后再辞去职务?
答:能够在中选后再辞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也能够辞去新中选的职务。
十二、县级人大在推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第一次投票推举未选足应选名额,另行推举缺乏的名额时,提名人怎么确认?
答:另行推举缺乏的名额时,主张从头依法提名提名人,能够提名第一次投票推举中未中选的提名人,也能够提出新的提名人,由主席团将悉数提名人名单报交整体代表酝酿、评论,依据较大都代表的定见,依照法定差额份额(只选一人的,提名人应多一人)确认正式提名人名单。